缩略图模式 | 大图模式 | 幻灯模式 创建于 (2008-10-12) | 图片(15) | 浏览(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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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人出庭后发给原告(受害者)的短信 |
证人出庭后发给原告(受害者)的短信 |
原公司的聘任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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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(受害者)在原公司工作时抓获的赃物 |
当时的护卫队员辞职原因 |
原来公司(凯登)发给原告在中国银行工资存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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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勤表(原告病休) |
原告在原单位经常加班的证明(加班工作餐) |
原告在原单位的工作表现(优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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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双方协议》第2条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,也是被告意图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”的体现,且该条款对于原告显失公平 协议 属显失公平 |
原单位发的工作证(包括监管兖州厂的证件) |
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律师代理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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