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载中…这是[国经贸资(1996)809号]文件,包头昆府经贸局依此作出[包昆计经贸字(2001)第2号]之行政许可,第2号仅合809号的法;可悲的是第2号却践踏了《行政许可法》的程序和实体规定;此说法,有《立法法》、最高[法(2004)96号]文件支持。
这是(2005)包行初字第3号,其违反了《行政许可法》第7、8、69、76、83条;其违反了最高[法(2004)96号]文件规定。
这是包头中院包行初字第2号;其违反了《行政诉讼法》第7、8、69、76、83条、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》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;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!同时是内蒙、包头、昆区政府违法之证据。
这是包头中院《行政裁定书》[(2005)包行初字第1号],其违反了人类社会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,违背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;生硬将“因果关系”割裂,违背了《行政诉讼法》的本意;强奸了申诉人意愿。
这是我得到的11份法律文书中,唯一符合《行政许可法》的法律文书!!
但可悲是:内高院在以后的日子里却没有坚持哦!将“信赖保护原则”抛在脑后,是反法的!!!
这是包头中院[(2004)包立字第2号]裁定,认定“政侧调整,造成个人的损失”,但是引用法条错误,后被内高院撤销。
这是维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。
这是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。
这是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。
这是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。